? ? ? ?《監管辦法》總則第4條規定,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及有關要求從事餐飲服務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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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餐飲服務提供者的主要法律義務為:一是按規定申請并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按照許可范圍依法經營,并在就餐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餐飲服務許可證》;二是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并對從業人員依法進行管理;三是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采購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從食品生產單位、批發市場等采購的,應當查驗、索取并留存供貨者的相關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等文件;從固定供貨商或者供貨基地采購的,應當查驗、索取并留存供貨商或者供貨基地的資質證明、每筆供貨清單等;從超市、農貿市場、個體經營商戶等采購的,應當索取并留存采購清單;四是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采購記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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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記錄應當如實記錄產品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上述信息的進貨票據。按照產品品種、進貨時間先后次序有序整理采購記錄及相關資料,妥善保存備查。記錄、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五是禁止采購、使用和經營《監管辦法》第14條規定的食品;六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食品安全標準采購、保存和使用食品添加劑。應當將食品添加劑存放于專用櫥柜等設施中,標示“食品添加劑”字樣,妥善保管,并建立使用臺賬;七是嚴格遵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